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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皖新闻讯8月7日,北京海淀法院公布这样一起案例:王先生以其子10岁王陆(化名)监护人名义,代为签订赠与合同,将王陆名下一套房屋赠与王先生本人,后王先生去世。王陆(母亲江乙为法定代理人)将王先生父亲老王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王先生与王陆签订的《赠与协议》无效。海淀法院经审理,判决王先生与王陆签订的《赠与协议》无效。
案情简介
王陆诉称,王先生与江乙系夫妻关系,育有一子王陆,后因双方离婚,约定王陆由王先生抚养。老王系王陆的爷爷,涉案房屋系老王拆迁所得安置房,为保障未成年人王陆的生活,老王将该房屋赠与王陆所有,王陆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,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一直由老王保管。在王先生病逝后,老王与王陆系王先生唯二继承人,老王发现王先生私自以王陆监护人的身份,向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挂失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,提交了补正申请,然后以王陆监护人的身份将该房屋赠与给已方,以代王陆签字的方式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,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。我方认为王先生作为其法定监护人,擅自处分了属于我方的财产,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,现王先生已经死亡,该房产即将被作为遗产予以分配。
老王辩称,同意王陆诉讼请求。
法院审理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,王陆尚未成年,王先生作为王陆的监护人,应当保护王陆的权益不受侵害。但是其却擅自以王陆名义申请挂失房产证、将案涉房屋赠与给自己,并非为了王陆的利益,王陆也并不能从上述行为中获利,则王先生将王陆的财产赠与自己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。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与王陆签订的《赠与协议》无效。
宣判后,双方均未上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编辑 陶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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